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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12月1日起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

作者:     发布日期: 2021-10-16     二维码分享

  中新网海口10月15日电 (记者 张茜翼)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日称,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海南将对全省*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一类地区月*低工资标准由1670元调整为183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由15.3元调整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低工资标准由157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由14.4元调整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三类地区月*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168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海南省*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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